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要點: 1. 機關得不予代為保管屬於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的物品。這表示當物品具有上述特徵時,監獄或看守所可以拒絕代為保管該物品,並需通知收容人處理該物品。 2. 如果監獄或看守所拒絕代為保管物品,收容人需要在限期內處理該物品,包括將物品交由收容人指定的人領回,或自費寄送至指定的地點。如果收容人逾期未處理,監獄或看守所可以選擇將物品毀棄、送交適當的機關或個人保管、送養,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收容人要求監獄或看守所代為保管易腐敗的食物,根據該法規,機關可以拒絕保管此類物品,並要求收容人在限期內處理該食物。如果收容人未在限期內處理,監獄或看守所可以將食物處理掉,例如毀棄或給予適當的機關或個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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