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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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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 三、圖書雜誌。 四、信封、信紙、郵票、筆。 五、親友照片。 六、眼鏡。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八、報紙或點字讀物。 九、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十、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十一、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十二、收容人攜入機關或在機關生產之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十三、女性收容人之生理用品。 十四、其他經機關認定有使用必要之物品。
  2. 2.前項收容人攜帶之物品,如收容人擁有之數量顯超過收容人所需,或囿於收容人生活或場舍保管空間,機關得限制攜帶之數量。
  3. 3.前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禁止收容人使用,並得代為保管,其不能或不適合保管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一、經機關檢查夾帶違禁物品、有無法檢查、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使)用、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不適於保管或有礙衛生疑慮。 二、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可能變質而無法使用。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攜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
  4. 4.第一項之物品,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收容人就該物品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收容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准許在機關內使用。
  5. 5.機關准許收容人攜帶、外界送入及在機關取得之物品,如其合計擁有之數量顯超過收容人日常所需,或其個人物品保管空間所能保存之限度,機關得限制其使用之數量,並就超過部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收容人在機關內可以攜帶以下種類的物品:衣物、床上用品、個人清潔用品、圖書雜誌、文具、親友照片、眼鏡、身份證明文件、報紙或點字讀物、宗教物品、教化輔導所需用品、輔具、子女的食物、衣物和必需品、女性生理用品等。然而,如果收容人攜帶的物品數量過多,或者因為場舍的保管空間和生活需求的限制而超過收容人的實際需要,機關有權限制攜帶的數量。如果物品存在特定情形,例如夾帶違禁物品、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使用、有危險性或有礙衛生等情況,機關可以禁止收容人使用這些物品並代為保管。此外,如果物品經過檢查可能破壞外觀或減損功能,機關應該告知收容人並取得同意,然後進行檢查。最後,如果收容人攜帶、外界送入或在機關取得的物品數量超過其實際需要或個人物品保管空間的限度,機關可以限制其使用數量並針對超過部分進行相應處理。以上解釋基於「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5條」本身的規定以及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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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