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
  2. 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規定。
  3.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關得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