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之物品,得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就其使用時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作合理必要之禁止或限制,並使收容人知悉。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的物品,如果為了維護秩序或安全的需要,可以對其使用時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合理必要的禁止或限制。並且,機關也應該通知收容人知道這些限制。這樣的限制可以是為了確保監獄內部的秩序和安全,例如對特定物品的使用時間或頻率進行限制,或者限制在特定場所使用某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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