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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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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這表示當藥品需要交付時,必須使用乾淨的新容器或包裝,並在必要時使用有安全瓶蓋的容器以確保藥品的安全和品質。根據藥事法第80條,製造或輸入的藥物如果經過核准變更包裝、標籤、仿單,製造或輸入業者應立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法規定處理。这个与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相關的例子是當藥物的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時,相關業者應立即通知並收回市售品,確保藥物的安全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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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