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這表示當藥品需要交付時,必須使用乾淨的新容器或包裝,並在必要時使用有安全瓶蓋的容器以確保藥品的安全和品質。根據藥事法第80條,製造或輸入的藥物如果經過核准變更包裝、標籤、仿單,製造或輸入業者應立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法規定處理。这个与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相關的例子是當藥物的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時,相關業者應立即通知並收回市售品,確保藥物的安全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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