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
-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二、處方醫師姓名、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管制藥品者,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 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 四、藥品數量或重量。 五、劑量及用藥指示。 六、開立處方日期。 七、連續處方指示。
- 前項第七款所稱連續處方指示,包括連續處方之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