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二、處方醫師姓名、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管制藥品者,管制藥品
使用執照
號碼。 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 四、藥品數量或重量。 五、劑量及用藥指示。 六、開立處方日期。 七、連續處方指示。
前項第七款所稱連續處方指示,包括連續處方之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西藥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中藥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