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的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的保存期限。根據法規內容,這表示藥事人員有責任確保病人使用的藥品在有效期限內,以確保治療效果和安全性。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在藥事法或藥事法施行細則中找到,並且可能會有實際案例作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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