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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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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的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的保存期限。根據法規內容,這表示藥事人員有責任確保病人使用的藥品在有效期限內,以確保治療效果和安全性。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在藥事法或藥事法施行細則中找到,並且可能會有實際案例作為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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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