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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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所制定的。 在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中,涉及到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和羈押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最新的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受刑人在獲得犯罪活動有效打擊或矯正效果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獎勵或減輕刑罰的處遇。而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則規定了受刑人在服役期間可能獲得的作業獎金。此外,根據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在無罪判決確定前遭受羈押的情況下。 以最新的法律資料作為參考,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1條的制定根據來自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相關規定。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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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