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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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2條,受刑人及被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發給獎勵金: 1. 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3. 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4. 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根據法規,獎勵金的金額應該來自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 參考資料: -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2條
- 受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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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