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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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 3 條,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實審核分配。他們需要檢查具體的應獎勵事實,並進一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最後,在適當的地點公布並通知相關人士。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被告在監所中參加了勞動作業並表現出優異的行為,作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導師將會檢查他(她)的工作表現。如果他(她)的行為符合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中列舉的情況之一,他(她)有資格獲得獎勵金。作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導師會提出申請,然後提交給監所務委員會進行審議和批准。最後,監所會在適當地點公布這個被告獲得獎勵金的消息,讓相關人士知曉。
- 受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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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