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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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1條,相關機關應該制定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的執行計畫,並經監督機關核准後實施。若需修正該計畫,也需要經核准後才能進行修正。在這條規定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收容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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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