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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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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2. 2.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這項規定要求機關對於受刑人進行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和宣導工作,並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 範例:一個監獄可以進行衛生教育活動,向受刑人提供有關戒菸的知識和技巧,並提供戒菸支持服務。 2. 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執行機關可以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來開設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以進一步加強戒菸的教育和宣導。 範例:一個監獄可以與當地的醫院合作,邀請醫療專家來提供收容人所需的戒菸門診服務或其他戒菸支持服務。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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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