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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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對於不吸菸及戒菸的受刑人和被告所給予的獎勵。根據該條,監獄或看守所每三個月對收容人的不吸菸及戒菸紀錄進行考評,可以利用科技設備輔助進行評估。對於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監獄可以給予增加成績總分、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發給獎狀等一款或數款的獎勵。對於被告而言,看守所可以增加接見次數、發給獎狀等一款或數款的獎勵。這些獎勵的目的是鼓勵受刑人和被告不吸菸及戒菸的努力。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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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