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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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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
  2. 2.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3. 3.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 三、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4. 4.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 二、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對於不吸菸及戒菸的受刑人和被告所給予的獎勵。根據該條,監獄或看守所每三個月對收容人的不吸菸及戒菸紀錄進行考評,可以利用科技設備輔助進行評估。對於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監獄可以給予增加成績總分、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發給獎狀等一款或數款的獎勵。對於被告而言,看守所可以增加接見次數、發給獎狀等一款或數款的獎勵。這些獎勵的目的是鼓勵受刑人和被告不吸菸及戒菸的努力。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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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對於第一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