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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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4條,機關人員對於在入機關前不吸菸的受刑人或依照第三條第二項的收容人,在入機關後轉變為吸菸或已經戒菸卻重新開始吸菸的情況,應該將此記錄下來並積極鼓勵其戒菸。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收容名詞
- 記錄名詞
-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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