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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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按月將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理情形,於次月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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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5條規定各機關應按月提供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理情形報告,並於下個月的十日前提交監督機關進行審查。根據該條規定,監獄管理人員應該每月報告受刑人的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理情況,並按時提交給監督機關進行檢查。這樣有助於確保監獄內的吸菸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並確保受刑人遵守吸菸相關規定。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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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