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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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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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參考並應用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意味著這些被處置人的吸菸行為和戒菸奬勵的相關事項,可以參考並適用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的規定。例如,如果在受觀察、勒戒、戒治或強制工作期間,這些人吸菸,應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的規定來處理。同樣地,如果這些人成功戒菸,也可以依據該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需要注意的是,詳細的規定及範例可以參考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的內容。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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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