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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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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作成紀錄。
  2. 2.收容人入機關後,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機關人員得依職權,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作為處遇之審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3條,對於新入機關的收容人,機關應該調查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以及是否需要禁止他們吸菸的情況,并且記錄下來。另外,如果收容人在入機關後改變了吸菸習慣或者有戒菸的意願,機關的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根據收容人提出的說明,對其進行處遇審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條,收容人包括新入機關的受刑人。所以,這個範例中的收容人指的就是新入機關的受刑人。 參考資料: 《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法務部所公告之最新版本)

  • 收容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記錄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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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