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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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3條,對於新入機關的收容人,機關應該調查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以及是否需要禁止他們吸菸的情況,并且記錄下來。另外,如果收容人在入機關後改變了吸菸習慣或者有戒菸的意願,機關的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根據收容人提出的說明,對其進行處遇審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條,收容人包括新入機關的受刑人。所以,這個範例中的收容人指的就是新入機關的受刑人。 參考資料: 《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法務部所公告之最新版本)
- 收容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記錄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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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