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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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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菸習慣之收容人應依本辦法規定,於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4 條,有吸菸習慣的收容人應在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吸菸。根據該法規,收容人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內才能吸菸,機關會規定吸菸的限制條件,例如在特定的房間或區域內吸菸。這樣可以確保吸菸行為不干擾到其他人,同時能夠有效管理和控制吸菸。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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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有吸菸習慣之收容人應依本辦法規定,於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