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有吸菸習慣之收容人應依本辦法規定,於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4 條,有吸菸習慣的收容人應在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吸菸。根據該法規,收容人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內才能吸菸,機關會規定吸菸的限制條件,例如在特定的房間或區域內吸菸。這樣可以確保吸菸行為不干擾到其他人,同時能夠有效管理和控制吸菸。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