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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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禁止其吸菸: 一、懷胎期間。 二、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禁止吸菸。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應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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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5 條,如果受刑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禁止其吸菸:1)在懷胎期間;2)根據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應禁止吸菸;3)根據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法規的規定應禁止吸菸。 可以以以下案例作為該法規的應用範例:在某個監獄中,一名被判有期徒刑的受刑人被發現吸菸,而他的罪行與菸害防制法有關,且根據監獄行刑法和矯正法規,他也應被禁止吸菸。因此,該監獄應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禁止該受刑人繼續吸菸。
- 收容名詞
- 菸害防制法法規
- 監獄行刑法法規
- 羈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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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