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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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
- 2.前項以外之場所,機關得設置吸菸區。吸菸區應明顯標示,並適時檢討與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非屬設置吸菸區之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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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 這表示在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以及有孕婦或不滿三歲兒童的室內場所中,吸菸是完全被禁止的。同時,在這些場所的入口處應該放置禁菸標示,提醒人們禁止吸菸。 2. 前項以外的場所,機關可以設置吸菸區。吸菸區應該有明顯的標示,並且在通風和消防設備方面進行定期檢查和加強,以確保相關人員的健康。在沒有設置吸菸區的場所禁止吸菸。 這表示在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以及有孕婦或不滿三歲兒童的室內場所之外的其他場所,機關可以設置吸菸區。這些吸菸區應該有明顯的標示,並且應該進行定期的通風和消防設備檢查,以確保相關人員的健康。在沒有設置吸菸區的場所是禁止吸菸的。 參考資料: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機關應該設置吸菸區,並且吸菸區應該有明顯的標示,環境應該具有適當的通風和消防設備,以確保吸菸區內的人員的健康。在沒有設置吸菸區的場所是禁止吸菸的。此外,根據衛生署的公告,密閉空間的公共場所是禁止吸菸的。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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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