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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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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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2条的定义,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收容人指的是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機關人員指的是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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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