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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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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2条的定义,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收容人指的是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機關人員指的是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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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