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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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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
  2. 2.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
  3. 3.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9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點菸器具是指供給收容人使用的點菸工具,例如打火機或火柴等。依照該條的要求,點菸器具的管理由機關負責,收容人不得在非指定的吸菸區域和時間使用點菸器具。 2. 根據該條第2項,收容人購買的香菸應由機關負責管理和分發,且收容人只能在指定的吸菸時間使用由機關提供的香菸。 3. 根據該條第3項,收容人每天所領用的香菸總數不能超過十支,且不得私自囤積或用於其他不法行為。 參考資料:《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法規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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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9 條規定:「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