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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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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購買及吸食之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2. 2.前項販售或代購之香菸,得限品牌,並以包為計量單位。
  3. 3.第三條第一項調查結果所列之不吸菸者,及依第五條所定禁止吸菸者,不得購菸。
  4. 4.收容人購菸,以二週五包為限,機關得視收容人保管香菸之數量及存放空間,增減之。收容人所購之香菸,不得轉讓、轉售他人。
  5. 5.收容人於移出機關前購買之未拆封香菸,經移入機關檢查允許後得予攜入。
  6. 6.購菸價款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8條的內容,受刑人在監獄內適度吸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受刑人只能購買和吸食由監獄合作社按市價販售或由監獄代購的香菸,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2. 購買或代購的香菸可以限制品牌,並以包為計量單位。 3. 那些被調查結果列為非吸菸者或根據第五條禁止吸菸者的人,不能購買香菸。 4. 受刑人購菸的限制是每兩週五包,而監獄根據收容人保管香菸的數量和存放空間,可以增減這個數量。受刑人購買的香菸不得轉讓或轉售給其他人。 5. 受刑人在移出監獄前購買但未打開的香菸,經過監獄檢查允許後可以攜帶進入監獄。 6. 購買香菸的價款會從受刑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根據上述法規,受刑人在監獄內的吸菸行為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並且有明確的規定和條件。這些規定旨在維護監獄秩序和保障受刑人的健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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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收容人購買及吸食之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