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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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8條的內容,受刑人在監獄內適度吸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受刑人只能購買和吸食由監獄合作社按市價販售或由監獄代購的香菸,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2. 購買或代購的香菸可以限制品牌,並以包為計量單位。 3. 那些被調查結果列為非吸菸者或根據第五條禁止吸菸者的人,不能購買香菸。 4. 受刑人購菸的限制是每兩週五包,而監獄根據收容人保管香菸的數量和存放空間,可以增減這個數量。受刑人購買的香菸不得轉讓或轉售給其他人。 5. 受刑人在移出監獄前購買但未打開的香菸,經過監獄檢查允許後可以攜帶進入監獄。 6. 購買香菸的價款會從受刑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根據上述法規,受刑人在監獄內的吸菸行為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並且有明確的規定和條件。這些規定旨在維護監獄秩序和保障受刑人的健康。
- 收容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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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