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
少年
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
監護人
、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
心神喪失
。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獎懲 §7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8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