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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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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2. 2.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矫正学校设立及教育实施通则》第39条,学生入校时应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学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应暂缓入校,并说明理由,由指挥执行机关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况送交其父母、监护人、医院或转送其他适当场所: 1. 心神丧失。 2. 现患疾病,因执行而有死亡之虞。 3. 罹法定传染病、后天免疫缺陷综合征或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传染病。 4. 怀胎五个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两个月。 5. 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 根据法规,如果发现第3款中的情况,应先进行必要的处置。 参考资料: - 《少年矫正学校设立及教育实施通则》最新修订版

立法沿革 2

(0860506 制定)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失之虞者。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五、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學生暫緩入校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二、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0990504 修正)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06 制定)

一、學生暫緩入校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二、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0990504 修正)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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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9 條規定:「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