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少年矫正学校设立及教育实施通则》第39条,学生入校时应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学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应暂缓入校,并说明理由,由指挥执行机关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况送交其父母、监护人、医院或转送其他适当场所: 1. 心神丧失。 2. 现患疾病,因执行而有死亡之虞。 3. 罹法定传染病、后天免疫缺陷综合征或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传染病。 4. 怀胎五个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两个月。 5. 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 根据法规,如果发现第3款中的情况,应先进行必要的处置。 参考资料: - 《少年矫正学校设立及教育实施通则》最新修订版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失之虞者。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五、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學生暫緩入校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二、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一、學生暫緩入校之情形及處理方式。 二、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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