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2.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