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依規定個別製作其名籍調查表等基本資料。
依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8條規定,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根據規定進行名籍調查,以取得學生的基本資料。具體的實施辦法、所需資料及該條規定所涵蓋的範疇,可參考相關的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依規定個別製作其名籍調查表等基本資料。
立法理由為建立入校學生之資料,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入校時,即製作其個人之名籍調查表、指紋及照相等基本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建立入校學生之資料,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入校時,即製作其個人之名籍調查表、指紋及照相等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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