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7條的規定,當學生進入矯正學校時,該學校應查驗該學生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身分證明以及其他應備文件。此外,對於執行徒刑的學生,執行指揮機關應將該學生的犯罪原因、動機、性行為、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以及可供處遇參考的其他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對於執行感化教育處分的學生,少年法庭應該附上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的資料。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中華民國政府公報第107卷第133號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Q0060012&DF=&SNo=37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立法說明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60012&FLNO=37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 執行徒刑者,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其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參考之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處分者,少年法庭應附送該少年與其家庭及事件有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相關文件及身分證明,以確認入校學生之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深入瞭解入校學生之背景以利矯正教育之實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應附送之相關資料。
一、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相關文件及身分證明,以確認入校學生之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深入瞭解入校學生之背景以利矯正教育之實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應附送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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