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3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學。 根據這個條款,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的上限為25人。如果一班的人數太少不符合教學需求時,可以使用複式教學方法。 例子:一所矯正學校有30名學生,按照這個條款,學校可以將這些學生分為兩個班級,每班15人,進行複式教學。 2.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根據這個條款,男女學生在矯正學校應該要進行分開管理。但在教學時,可以進行合班授課。 例子:一所矯正學校有男女學生,根據這個條款,學校應該要將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在教學時,可以進行合班授課,讓男女學生一起上課。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學。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立法理由一、因應矯正學校所收容之學生多有學習適應之困難,爰參考「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採小班制進行教學,期能提高學習效果。惟因矯正學校學生入校時間不同且程度不一,為使教學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實施合班之複式教學容有必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矯正學校教學時男女學生得合班授課。但其生活管理應分別為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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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矯正學校所收容之學生多有學習適應之困難,爰參考「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採小班制進行教學,期能提高學習效果。惟因矯正學校學生入校時間不同且程度不一,為使教學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實施合班之複式教學容有必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矯正學校教學時男女學生得合班授課。但其生活管理應分別為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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