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59條,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則為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然而,根據第2條規定,入學年齡可根據個別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進行提高或降低。當需要提高或降低入學年齡時,矯正學校應向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備查。 參考資料: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5)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 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或降低。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 二、因進入矯正學校之少年多少為失學經年之學生,為使其銜接以前中斷之學業並顧及其身心發展狀況及矯正需要,對學生之入學年齡勢須採彈性原則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則規定學生入學年齡之彈性調整,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參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 二、因進入矯正學校之少年多少為失學經年之學生,為使其銜接以前中斷之學業並顧及其身心發展狀況及矯正需要,對學生之入學年齡勢須採彈性原則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則規定學生入學年齡之彈性調整,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參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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