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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 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2. 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或降低。
  3.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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