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0條第1項,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的學生,應進行鑑定並確定其應該編入的適當年級。學校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的方式進行補救教學。 2. 根據第60條第2項,如果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需要索取學生的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文件,矯正學校應即時提供相關文件。
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曾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文件時,應即配合提供。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對於收容前已失學之學生,應予以鑑定編級、申請學籍並實施補救教學,以協助學生銜接正規學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相關教育機關應配合矯正學校,提供必須之證明文件,俾利矯正學校對該學生為正確之鑑判及處置。 三、參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矯正學校對於收容前已失學之學生,應予以鑑定編級、申請學籍並實施補救教學,以協助學生銜接正規學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相關教育機關應配合矯正學校,提供必須之證明文件,俾利矯正學校對該學生為正確之鑑判及處置。 三、參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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