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1條,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在各級教育階段的修業年限,如果認為有延長的必要,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核定。但是每個級別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根據教育部相關資料,矯正學校是教育部所屬的特殊學校,為了適應學生的特殊需求和教育目標,可以依法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學生的修業年限。這通常是針對一些學生可能需要額外時間來完成學業的情況,例如因為特殊需要或者教育計畫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在矯正學校就讀,但由於其特殊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正常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矯正學校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延長該學生的修業年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這樣可以確保學生有足夠的時間來達到學校所設定的學習目標,同時也符合教育部對於矯正學校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立法理由為配合矯正學校之部分收容學生有學習困難之情形,爰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得視學生學習需要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為配合矯正學校之部分收容學生有學習困難之情形,爰規定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得視學生學習需要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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