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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