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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於完成各級教育階段後,其賸餘在校時間尚得進入高一級教育階段者,逕行編入就讀。
  2. 矯正學校對於下列學生得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特別教學部或其他適當班級就讀: 一、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不適於或不願接受高級中學教育者。 二、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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