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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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