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3條,學生在完成各級教育階段的學業並成績及格後,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生應由學生的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則由學生的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同時併同原校畢業生冊報畢業資格,並送交相關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63)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規定畢業證書之發給及其程序。
規定畢業證書之發給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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