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5條,如果學生符合出校條件但未完成該教育階段,學生所屬的學校應該讓他們繼續就讀。如果符合出校條件的時間是在學期或學年結束前,矯正學校也可以提供食、宿、書籍等住校方式讓他們繼續就讀,直到學期或學年結束,或者可以安排他們轉學到中途學校寄讀直到畢業。根據《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解說,轉學到中途學校寄讀的學生在該中途學校就讀期間,享有該校提供的學生福利與相關權益,例如食宿等。
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如該學生得離校之時間,處於學期或學年中間時,則其與一般正規學校之銜接即生困難,為解決該項困難,爰明定學生得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學年終了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如該學生得離校之時間,處於學期或學年中間時,則其與一般正規學校之銜接即生困難,為解決該項困難,爰明定學生得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學年終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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