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6條的規定,如果學生希望轉學到學籍所屬以外的學校繼續就讀,他們可以在離開矯正學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替他們向學籍所屬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此外,轉學相關事宜的處理則應由各教育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藉由這項條文,學生可以順利轉學到其他學校,而教育行政機關也負責確保相關事宜的處理順利進行。依據此法條,學生需向矯正學校提出申請,矯正學校則代為向學籍所屬學校提出轉學申請,以獲得轉學證明書。這樣的安排確保了學生能夠順利轉學到其他學校,而教育行政機關也在其職責範圍內提供必要的協助。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須轉學者,例如尚未完成某一教育階段之學生,因已獲假釋而須離校時,即得向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辦理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
一、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須轉學者,例如尚未完成某一教育階段之學生,因已獲假釋而須離校時,即得向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辦理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