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7條,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如有志願報考或通過轉學編級試驗並符合進入其他各級學校的條件,該學校不得以該學生過去的犯罪行為來拒絕其報名考試或入學申請。同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應該在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處理這些學生的報考和入學事宜。 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矯正學校畢業學生在進入其他學校就讀時,不受他們過去犯罪行為的影響,並為他們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矯正學校畢業或肄業學生之升學甄試權利,不致因其過去犯行阻斷自新之途,爰於第一項規定其他各級學校不得拒絕其報考、入學。 二、第二項則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出校後願意繼續其學業學生辦理相關之報考、入學事宜。 三、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一、為確保矯正學校畢業或肄業學生之升學甄試權利,不致因其過去犯行阻斷自新之途,爰於第一項規定其他各級學校不得拒絕其報考、入學。 二、第二項則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出校後願意繼續其學業學生辦理相關之報考、入學事宜。 三、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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