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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2.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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