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於特別教學部學生不適用之。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8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特別教學部學生。這意味著這些條文中的規定不適用於特別教學部學生,他們可能受到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然而,在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到特別教學部學生,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文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情況。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於特別教學部學生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係針對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學生之規定,於特別教學部學生排除其適用。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係針對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學生之規定,於特別教學部學生排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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