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文本,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9條規定如下: 1.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根據上述資料,少年矯正學校應以輔導、教化方式來管理學生的生活,著重於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增進生活適應能力。這意味著學校應該提供適當的指導、教育,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行為模式和適應能力。 2.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根據上述資料,學生生活守則的訂定或修正,可以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的學生選派代表參與。此外,各班級也可以根據相應的守則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少年矯正學校在學生生活及管教方面的要求和規定。該學校應以輔導、教化方式來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和適應能力。學生生活守則的制定或修改可以由學生代表參與,並且各班級也有權根據相應的守則制定班級生活公約。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對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及教化並重之方式為之,以去除邪僻惡習,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提昇其行為品質,增進其對生活之適應能力,爰於本條明示生活管教之原則及目標。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及教化並重之方式為之,以去除邪僻惡習,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提昇其行為品質,增進其對生活之適應能力,爰於本條明示生活管教之原則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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