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0條,學生的住宿管理原則是以班級為範圍,並以分類群居方式進行。對於未滿12歲的學生,則以採家庭方式進行住宿管理。另外,執行拘役的學生應與執行徒刑的學生分開住宿。對於12歲以上的學生,如果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且情節嚴重的情況,可以被安排獨居。然而,每次的獨居期間不能超過五天。 參考資料可依據《少年犯罪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進行解釋。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立法理由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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