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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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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2. 2.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3. 3.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0條,學生的住宿管理原則是以班級為範圍,並以分類群居方式進行。對於未滿12歲的學生,則以採家庭方式進行住宿管理。另外,執行拘役的學生應與執行徒刑的學生分開住宿。對於12歲以上的學生,如果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且情節嚴重的情況,可以被安排獨居。然而,每次的獨居期間不能超過五天。 參考資料可依據《少年犯罪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進行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立法理由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 拘役名詞
(0860506 制定)

一、學生之住宿管理,以其就讀班級為劃分範圍,且為防其不良習性之沾染,以同類犯行及家庭背景者為分類群居之原則;而對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則採家庭方式為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規定執行拘役與徒刑之學生應分別住宿。   三、為維護團體生活紀律,爰於第三項規定,對十二歲以上之學生得使獨居及其獨居期間。   四、參考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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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0 條規定:「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