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對於送入予學生或學生持有之書刊,經檢查後,認無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許閱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2條,矯正學校對於送入學生或學生持有的書刊,檢查後如果認為不會妨害矯正教育的實施或學生的學習,可以允許他們閱讀。這表示學校有權對學生所持有的書刊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決定是否允許學生閱讀該書刊。關於具體的適用情況則需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文件或案例來進行評估。
矯正學校對於送入予學生或學生持有之書刊,經檢查後,認無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許閱讀。
立法理由明定無妨害矯正教育實施或學生學習之書刊,得許學生閱讀。
明定無妨害矯正教育實施或學生學習之書刊,得許學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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