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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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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2. 2.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受該書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3條的規定,學生在少年矯正學校內有權接見親友。然而,如果這樣的接見會妨害到矯正教育的實施或學生的學習,可以限制或禁止親友的接見。至於學生發送和收到書信的情況,學校有權檢閱書信。如果學校認為有可能妨害矯正教育的情況存在,學生發信者可以經過同意後再行發出經過刪除的信件。學生收信者也可以經過同意後再交給學生之前刪除相關內容。如果學生不同意刪除,學校可以禁止該信件的發送和收取。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35&flno=75)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放該書信。

立法理由一、學生在符合規定情形下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   二、學生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之權益,應予以保障,並授權法務部訂定接見規則,惟學校亦得進行監視或書信檢閱,如認有防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仍得依其個別之狀況而為必要之處置,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6 制定)

一、學生在符合規定情形下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   二、學生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之權益,應予以保障,並授權法務部訂定接見規則,惟學校亦得進行監視或書信檢閱,如認有防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仍得依其個別之狀況而為必要之處置,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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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規定:「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