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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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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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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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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受該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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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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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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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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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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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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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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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獎懲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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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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