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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2. 學生之累進處遇,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其考核人員及分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3.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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