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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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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執行徒刑、
拘役
或
感化教育
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學生之
累進處遇
,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
核
,其考核人員及分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
監獄行刑法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
保安處分執行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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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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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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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獎懲 §7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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