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5條,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的學生,如果校內無法進行適當的醫治,可以報請法務部許可將學生送醫治療或進行保外就醫。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處理,但必須立即報請法務部核示。如果學生被送醫院就醫,治療期間會計入執行期間;而如果是保外就醫,治療期間則不計入執行期間。在進行處理時,應通知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20061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於學生罹病時之處理方式。 二、學生罹病而無法在校內醫治時,原則上須經法務部許可後戒送至醫院或保外醫治。有緊急之情形時,為免貽誤病情,亦得事後報請法務部核示,以增加執行彈性。此外對學生罹病送醫之處理,應即通知學生家屬,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戒送醫院就醫之學生,因在公力監督範圍內,自由仍受拘束,故戒送就醫期間應計入執行期間;但保外就醫者,因已脫離公力監督,自由不受拘束,故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爰為第二項規定,俾利執行。
一、矯正學校於學生罹病時之處理方式。 二、學生罹病而無法在校內醫治時,原則上須經法務部許可後戒送至醫院或保外醫治。有緊急之情形時,為免貽誤病情,亦得事後報請法務部核示,以增加執行彈性。此外對學生罹病送醫之處理,應即通知學生家屬,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戒送醫院就醫之學生,因在公力監督範圍內,自由仍受拘束,故戒送就醫期間應計入執行期間;但保外就醫者,因已脫離公力監督,自由不受拘束,故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爰為第二項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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