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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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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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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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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
核
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
或最近親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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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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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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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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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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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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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獎懲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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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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