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示。
  2.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3.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