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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0874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主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應依收容人之身分類別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刪除,相關法規與要件如下(附件 1):

(一)受刑人、被告: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等規定辦理。

(二)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第 2 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刪除,並參酌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三)少年被告: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應依羈押法羈押法第 3 條第 4項、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

(四)收容少年: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於相關法律制定前,循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並參酌羈押法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五)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6 條辦理。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七)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八)受強制工作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九)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74 條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書信檢查完畢後,應於背頁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註記,且應填寫發受書信表(如附件 2),其填寫方式請參照「收容人發(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範例」辦理(如附件 3)。又,機關逕予刪除之書信應影印書信原文與保管,並應於收容人出監(所)時予以發還。

三、另有關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論收容人身分類別,請各機關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而不予閱讀,並依本署 107 年 5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2390號函辦理(如附件 4)。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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