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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25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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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規定,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時,應加檢查。若書信內容中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的情形,則可以分別根據情況不許發受該書信,或者刪除不妨害紀律後再行發受。 根據此法條,受處分人在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寫信或收到信件時,應受到檢查確保書信內容不會對保安處分處所的紀律造成妨害。如果書信內容中確實存在可能妨害紀律的情況,根據具體情形,可以選擇不許發受該書信,或者將書信中可能妨害紀律的內容刪除後再行發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受處分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能夠遵守紀律並保持處所的秩序。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令刪除後,再行發受。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令刪除後,再行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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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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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