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5 條(發受書信)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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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規定,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時,應加檢查。若書信內容中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的情形,則可以分別根據情況不許發受該書信,或者刪除不妨害紀律後再行發受。 根據此法條,受處分人在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寫信或收到信件時,應受到檢查確保書信內容不會對保安處分處所的紀律造成妨害。如果書信內容中確實存在可能妨害紀律的情況,根據具體情形,可以選擇不許發受該書信,或者將書信中可能妨害紀律的內容刪除後再行發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受處分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能夠遵守紀律並保持處所的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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