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5 條(發受書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