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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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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82 條,矯正學校應根據需求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旨在導正家長的親職觀念,並增強學生和家庭之間的溝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促進學生在家庭環境中的適應與發展,以達到更好的矯正效果。 根據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者,應予解聘或解職。這裡的「無故」應該被理解為「無正當理由」。是否為正當理由應該根據客觀確定的事實來判斷,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例如,如果董事在連續三次董事會期間因為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出席,這些可以被視為正當理由,不應該被解聘或解職。 參考法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72.05.07)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

立法理由為強化矯正學校學生與家庭溝通,明定校方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

  • 親職教育名詞
(0860506 制定)

為強化矯正學校學生與家庭溝通,明定校方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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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82 條規定:「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