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82 條,矯正學校應根據需求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旨在導正家長的親職觀念,並增強學生和家庭之間的溝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促進學生在家庭環境中的適應與發展,以達到更好的矯正效果。 根據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者,應予解聘或解職。這裡的「無故」應該被理解為「無正當理由」。是否為正當理由應該根據客觀確定的事實來判斷,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例如,如果董事在連續三次董事會期間因為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出席,這些可以被視為正當理由,不應該被解聘或解職。 參考法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72.05.07)
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
立法理由為強化矯正學校學生與家庭溝通,明定校方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
為強化矯正學校學生與家庭溝通,明定校方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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