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該條所提及的補償金種類包括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和死亡補償金。其中,醫療補償金指的是收容人因就醫而需要自行支付的費用,但不包括自費項目。 2. 如果收容人因工作或職業訓練而導致工傷死亡,則發給一百二十萬元的死亡補償金;如果導致失能,則根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等級給付失能補償金;如果導致重傷,則給付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的醫療補償金;如果導致受傷或罹病,則給付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的醫療補償金。 3. 如果有同時符合兩種以上情況的收容人,則可以合併發給上述補償金。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金申請與支付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4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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