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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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監採低度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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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病監應採取低度安全措施。根據此條款,病監所對於患有疾病或身體健康狀況處於較差情況的受刑人,應該採取較低的安全措施。這意味著在病監所內,這些受刑人會接受較少的監視和管制,以允許他們接受醫療治療和照顧。 一個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假設有一名受刑人在監獄內被診斷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常規醫療監管和護理。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受刑人應該轉移到病監所進行治療。在病監所,他將接受適當的低度安全措施,以確保他的安全,同時對他的行動和活動進行監視,以確保他接受到正確的治療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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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