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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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監受刑人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移回原監獄或移送他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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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3 條,當病監受刑人不再需要繼續治療時,可以被移回原先的監獄或者轉移到其他監獄執行刑罰。参考資料中沒有舉出此法條的相關例子。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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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