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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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但有特別事由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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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8條規定了辦理學生接見的時間範圍,即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和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然而,如果有特別事由並經校長許可,則可以超出這個時間範圍。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在台灣的少年矯正學校中,學生接見時間通常有固定的安排,以便提供家人、律師、社工人員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之間的交流。早上九點到十一點和下午兩點到四點是一個比較常見的時間段,以方便確保學生能夠與外界進行接觸。然而,有時候可能會發生特殊情況,例如重要的家庭事務或其他緊急情況,學生需要在非常規定的接見時間內進行接見。在這種情況下,校長可以根據特殊事由給予許可,使得學生可以在非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接見。 這些資料提供了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8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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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