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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6.30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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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校長認為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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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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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不得使用暗語。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學生,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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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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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但有特別事由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