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6.30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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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校長認為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接見不得使用暗語。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學生,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接見人送與學生金錢物品,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
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但有特別事由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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